厦门市卫生健康委 厦门市职改办关于报送2022年度厦门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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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卫生健康单位,市管民营医疗机构,各相关卫生健康单位:
  为做好2022年度我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关于报送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闽卫人函〔2023〕16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国家人社部、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卫健委、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人〔2022〕111号)及《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有关条件,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申报。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员按照《202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报送材料。
  (二)申报人员任职年限和申报工作业绩等所有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参评资格初审以及推荐程序负责,将《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表》《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简明表》在本单位网站及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材料真实且群众无异议的,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五)人事档案在人事代理机构或自主择业管理机构的申报人员,应向用人单位申请提供年度考核及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由人事档案所在人事代理机构、自主择业管理机构办理委托评审等相关手续。
  (六)根据省人社厅办公室《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56号),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按规定通过现单位申报评审,并在委托评审函中说明聘用关系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有关情况。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评审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或其他职称。
  (二)已取得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的,不得申报同级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已取得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申报同级全省卫生高级职称须重新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在取得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后不再继续聘任基层卫生高级职称。
  (三)以学术论文作为业绩成果的,须提供相应篇数的学术论文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学术论文为外文的,须全文翻译后,以汉译本进行复制比检测),文字总复制比检测超过30%(不含30%)的,一律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
  (四)评审材料审核后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核部门反馈并一次性告知,补充报送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凡弄虚作假的,按照《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评审时间安排及报送材料清单
  (一)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二)报送材料清单
  2022年度普通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简明表)须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医学交流与人才服务中心(思明区镇海路37号505室)。咨询电话:2136936。


附件下载:
    附件1全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表.doc
    附件2全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简明表.doc
    附件3全省卫生高级职称晋升工作量申报表(适用“198”号).doc
    附件4全省卫生高级职称晋升工作量申报表(适用“111”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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